射阳县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买卖合同中否认收货抗辩时效无效被判支付货款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射阳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买卖合同交易中的凭证留存、对接人管理、时效抗辩判断是避免此类败诉的核心要点。在处理射阳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中小微企业因为日常交易流程不规范,明明有实际交易却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警示案例
上海某某食品贸易公司与江苏射阳某某食品加工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合作,2019年食品加工公司对接人薛某明确告知贸易公司后续合同抬头开为该食品加工公司,并提供了对应开票信息。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薛某先后三次向贸易公司采购甜橙果汁粉合计885公斤,总货款123900元,指定货物送到关联公司地址,贸易公司按约定通过第三方物流发货后,开具了抬头为食品加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薛某,这三张发票后续均被食品加工公司抵扣。后薛某离职仅私下告知贸易公司对接人换成陈某2,食品加工公司未向贸易公司发送正式的对接人变更告知函。贸易公司多次向薛某、陈某2以及食品加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货款未果,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加工公司提出两点抗辩:一是双方仅达成口头合同,贸易公司未实际交付货物,无需支付货款;二是贸易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陈某2不是公司员工,向其催款不构成时效中断。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物流发货凭证、发票抵扣记录、向食品加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催款的记录等,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催款行为构成时效中断,最终判决食品加工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23900元、逾期利息8053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650元。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等规定。
本案由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射阳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24民初227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1. 射阳企业应注意,所有交易对接人发生变动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有合作方发送加盖公章的书面告知函,明确新旧对接人的权限范围、生效时间,避免离职员工的沟通记录被认定为代表企业的有效意思表示。
2. 射阳企业需建立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联动审核机制,收到发票后如果对应货物未收到、交易有争议的,绝对不能提前抵扣发票,抵扣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对交易真实性及收货事实的认可。
3. 企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前要核实全部催款沟通记录,只要对方在时效期内有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接人催款的有效证据,就会构成时效中断,不要盲目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反而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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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