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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太原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签多方抵房合同未明确违约连带责任被判诉求落空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太原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近年来不少太原企业在处理工程款抵房类交易时,因为合同条款约定模糊导致权益受损。在处理太原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此类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抵房的复合交易,最核心的风险就是未明确约定交易无法落地时各主体的责任划分,很容易出现部分责任主体脱责的情况,企业一定要在签合同阶段就做好风险防控。

警示案例

2022年12月25日,福建某工程公司、中国某建设集团公司、太原某地产开发公司(甲公司)、太原某项目开发商(乙公司)、购房人林某五方签订《商品房抵房合同》,约定用中国某建设集团欠福建某工程公司的2767538元工程款,先转让为福建公司对太原甲公司的债权,再委托甲公司直接把这笔钱打给乙公司,作为林某买乙公司房子的购房款,相当于用房子抵了欠付的工程款。

合同签完后,太原甲公司一直没给乙公司打购房款,林某始终拿不到房产,福建公司抵房收回工程款的目的完全落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抵房合同,同时让中国某建设集团和太原甲公司连带偿还276万余元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抵房合同合法有效,但甲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合同;但福建公司和甲公司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甲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仅判决中国某建设集团向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福建公司要求甲公司连带还款的诉求。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由太原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太原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09民初2608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1. 太原企业应注意,签多方抵房、债权抵偿类复合交易合同时,必须单独设立“交易无法履行的责任条款”,明确如果抵房失败、付款不到位等情况出现时,各责任主体的还款义务、连带责任承担范围,不要默认各方会自动担责。

2. 太原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比如本案例中就应该明确甲公司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最后期限,以及逾期未付的违约金标准,避免对方无限期拖延。

3. 企业要做好债权转让的全流程留痕,除了各方在抵房合同中确认债权转让事实外,还要单独出具加盖各方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后续出现债权转让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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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