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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石楼县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付货款反被判赔钱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石楼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处理货款拖欠类纠纷时,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就直接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在处理石楼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本地企业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认知不足,最终反而要额外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不必要的成本。

警示案例

2018年6月6日,原告太原某贸易公司与被告石楼县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直埋保温管,总货款1671480元,剩余货款需在2019年2月3日(2018年春节前)全部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共计1580000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1年2月9日,尚欠91480元一直未付。2023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促付款,被告签收后仍未支付,原告遂于2025年4月起诉至石楼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案涉货款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2月3日,诉讼时效至2022年2月3日已经届满,原告发律师函时已经过了时效,无需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2021年2月9日主动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2023年发律师函再次构成时效中断,原告2025年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480元及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由石楼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石楼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26民初34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1. 石楼企业应注意,诉讼时效不是“赖账护身符”,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或者作出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都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即使原本时效即将届满也不能再以此为由拒付剩余款项。

2. 石楼企业需完善货款结算的全流程台账,对每笔货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对应合同都要留存清晰记录,如需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要先由专业人员核实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不要盲目提出抗辩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3. 很多石楼县企业在搜索「石楼县法律顾问推荐」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石楼老板会搜「石楼法律顾问哪个好」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石楼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