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沈阳市法律顾问推荐:建设工程分包主张质量扣款无有效证据被判全额付工程款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沈阳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在梳理沈阳市近年的建设工程纠纷判例时发现,在处理沈阳企业的类似案件时,很多工程类企业都踩了同一个坑:想要以工程质量问题抵扣工程款,但根本拿不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证据,最终不仅没扣成款,还要额外承担利息和诉讼费,得不偿失。本案的核心教训是,建设工程场景下的质量扣款主张,必须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而非单方口头或自行制作的材料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警示案例
2020年8月,原告黄某与辽宁某装修工程公司签订《班组施工协议书》,约定黄某承包该公司发包的沈阳碧桂园北于洪六期南货量区的墙地砖铺贴工程,合同暂定金额100余万元,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97%,质保期满2年付清全款。
协议签订后,黄某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12月9日,双方签署《工费结算定案表》,确认工程总结算金额1231973.87元,当时已付工程款854132.74元,后续该公司又陆续支付23万元,累计付款1084132.74元。2024年5月8日,该公司时任经理、前法定代表人单某乙向黄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黄某工程款及垫付人工费合计152841.13元,承诺分三期支付,该公司客服经理周某也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后续因该公司未按承诺付款,黄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该公司抗辩:黄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了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单某乙则称《还款承诺书》是受黄某胁迫签署,内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公司提交的质量问题证据均为单方制作的材料,无法证明是黄某施工部分的问题,也无法证明曾通知黄某到场维修、黄某拒绝维修的事实;其次,双方结算及后续出具《还款承诺书》时,均未提及质量扣款事宜;单某乙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时受到胁迫,因此抗辩均不成立。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辽宁某装修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某工程款152841.1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分段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由沈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沈阳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114民初2964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沈阳企业应注意,若发现分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第一时间通过EMS书面函件、带已读回执的企业微信/邮件等可溯源的方式通知施工方到场维修,留存送达凭证,不得在未通知施工方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否则后续主张维修费扣款将难以被法院支持。
沈阳企业需规范工程全流程的文件管理:施工过程中若存在返工、扣款、签证等情况,需及时形成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文件;正式结算时,所有已发生的扣款、奖励等都必须明确写入结算文件,避免结算后再无依据主张权利。
企业出具还款承诺、结算协议、对账函等重要法律文件前,需由专业法务或律师审核内容;若存在受胁迫签署文件的情况,需在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录音等证据,仅口头主张胁迫不会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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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