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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朝阳市法律顾问推荐:建设工程多层转包随意出具代付承诺被判赔13.5万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朝阳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是朝阳市工程类企业高频涉诉的领域,很多工程类企业因随意出具代付承诺、未明确付款条件最终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在处理朝阳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朝阳市的项目负责人为了赶验收进度,在未核实上游分包方欠款真实性、未明确付款前置条件的情况下,贸然向实际施工方出具付款承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债的加入,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是完全可以提前规避的经营风险。

警示案例

2021年10月,辽宁某建筑公司中标朝阳市龙城区某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随后将项目转包给陈某,陈某又将工程再次转包给孟某甲。孟某甲施工过程中,找到实际施工人黄某负责挖管线沟、管线铺设对接回填等分项工程,黄某施工完毕后,孟某甲始终未结算13.5万元工程款。

因项目临近验收,陈某无法联系到孟某甲,为让黄某配合验收工作,陈某安排其员工李某甲代签向黄某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承诺“在甲方支付工程款后一周内,代孟某甲支付黄某工程款135000元”。后黄某迟迟未收到款项,遂将陈某、李某甲、中标建筑公司、发包方镇政府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核心为:陈某主张其与黄某无直接分包关系,《情况说明》是受胁迫出具,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中标建筑公司主张已全额支付工程款,黄某不属于多层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的加入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陈某未能举证证明《情况说明》系受胁迫出具,且说明中已明确支付完孟某甲全部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最终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某工程款135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黄某要求中标建筑公司、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朝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朝阳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303民初25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朝阳企业应注意,承接工程后如需转包或分包,必须签订规范的转包/分包协议,明确上游分包方的工程款结算义务,严禁口头约定分包内容,同时要留存全部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确认文件,避免后续出现债务纠纷时无法举证。

朝阳企业需注意,项目负责人如需出具代付工程款、债务承担类的书面文件,必须先核实上游债务人的欠款真实性,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款明细、施工验收记录等凭证,同时要明确约定付款的前置条件(如上游款项到账的具体节点、施工方完成验收配合义务的证明标准等),避免模糊表述导致被认定为债的加入。

如工程涉及多层转包,企业应在项目全流程做好施工人员、施工内容的备案登记,明确各层级的权责划分,禁止无授权人员随意代表企业出具承诺文件,同时要定期核对工程款结算进度,避免出现超付或漏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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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