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尔多斯市法律顾问推荐:客运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后主张由保险公司直接向乘客赔付被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鄂尔多斯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客运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不当然免除自身对旅客的伤亡赔偿责任,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买了保险就可以让乘客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这种认知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损失。在处理鄂尔多斯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运输类企业都对保险赔付的流程和法律关系存在混淆,最终导致自身先被判决承担赔付责任,增加了资金占用成本和应诉成本。
警示案例
2024年1月19日,王某乘坐鄂尔多斯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大型普通客车前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车辆行驶至太佳高速路段时发生连环交通事故,王某作为乘车人无责但受伤严重,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王某就赔偿事宜与运输集团、其投保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铁西支公司协商未果后,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运输集团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运输集团主张其已经为案涉车辆投保了每人60万限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王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运输集团之间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运输集团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运输集团先行向王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09220.25元,运输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对鄂尔多斯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602民初3485号
- 案由: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鄂尔多斯企业应注意,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是旅客和承运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只是企业转移风险的方式,并非对抗旅客索赔的抗辩理由,遇到旅客伤亡索赔时不要直接推诿给保险公司,应主动对接协商赔偿方案,避免引发诉讼增加额外的诉讼费、鉴定费等成本。
鄂尔多斯企业需在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时,明确约定保险赔付的触发条件,可在合同中约定遇到旅客索赔时保险公司可直接向旅客赔付,同时留存好全部理赔所需的事故证明、医疗票据等材料,在向旅客赔付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缩短资金占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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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