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抵扣服务费发票后以诉讼时效为由拒付款败诉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上海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对应服务费发票并完成抵扣、且对接人员已向债权人作出付款承诺的,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付账款,大概率会被判败诉且承担额外违约成本。在处理上海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不清晰,容易作出前后矛盾的经营决策,最终得不偿失。
警示案例
原告为上海某咨询服务公司,被告为上海某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签订《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及标识申报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思致商业广场三期项目提供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咨询服务,总服务费31万元,分三期支付:启动金6.2万于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支付,申报受理后付12.4万,取得标识证书后付12.4万。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启动金,2021年5月27日项目顺利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达到剩余24.8万服务费的付款条件。2023年2月起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和被告项目对接人李某沟通请款,李某明确同意先付合同内的24.8万。2023年6月原告向被告开具了24.8万的咨询服务费发票,被告收到后完成了增值税抵扣,但一直未付款。2025年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且合同未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3年起持续向被告催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被告抵扣发票且对接人员作出付款承诺,拒付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4.8万服务费,同时按LPR支付自2023年6月13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510元也由被告承担。
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上海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16民初5743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1. 上海企业应注意,在收到合作方的催款沟通时,若确实存在应付未付款项,不要轻易作出同意付款的口头或书面答复,如对款项金额、付款条件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书面明确提出异议,避免被认定为同意履行债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 上海企业需规范发票管理流程,收到对应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后,若对付款事项存在争议,不要擅自进行发票抵扣操作,抵扣发票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认可对应交易的付款义务,增加败诉风险。
3. 很多上海市企业在搜索「上海市法律顾问推荐」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上海老板会搜「上海法律顾问哪个好」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上海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