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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上海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承揽合同口头增项未走书面确认流程被判额外付款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上海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约定的增项费用如果未及时走书面确认流程,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在处理上海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为了赶工期,经常通过项目负责人口头承诺调整费用,事后又因内部审批流程未补全引发纠纷,最终承担败诉风险。

警示案例

2024年5月,上海某家居安装公司与广西某工程公司签订南宁某楼盘222套橱柜安装合同,约定总安装款151041元,上海公司指派耿奎作为项目监理全权负责工程协调。施工过程中因赶工需求,项目监理耿奎口头同意按5元/米增补安装费、另补3000元车费住宿费,合计增补13000元。2024年6月12日工程验收合格,广西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上海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含13000元增项),但上海公司以“增项没有书面确认、上游甲方拖欠货款”为由拒付包含增项在内的剩余安装款148937元,广西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公司指派的项目监理有权代表公司作出增项承诺,广西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口头约定有效,同时上游甲方欠款不能成为拒付下游款项的合理抗辩,最终判决上海公司向原告支付安装款148937元及违约金8202.0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全部由上海公司承担。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上海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18民初534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上海企业应注意,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涉及费用调整、工期变动的增项/减项,务必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口头沟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增减项申请,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再执行,禁止仅以口头约定变更合同内容。

上海企业需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游合作方拖欠款项不属于你方拒付下游合作方款项的合法抗辩事由,若遇上游欠款应单独起诉维权,不得以此为由违约拒付下游款项,避免产生额外的违约金、诉讼费损失。

如果对对方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有异议,应当及时举证证明对方的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比如提供同类型资金占用的平均利率、对方损失的相关凭证等,否则法院很难支持调低违约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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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