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顾问推荐:建筑设备租赁仅做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被判支付租赁费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成都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很多建筑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简化流程,常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很容易陷入举证被动的局面。在处理成都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没有书面合同、缺乏规范的对账凭证是这类纠纷高发且企业败诉率高的核心原因。
警示案例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侯某与四川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合伙人郑某乙通过微信口头约定,由侯某提供两台吊车为王某、郑某乙承包的成都市东安湖、车城大道等项目提供吊装服务,双方约定了不同型号吊车的台班费标准。侯某依约完成服务后,双方仅通过微信核对账单,未签署书面结算文件,王某通过其配偶郑某甲的个人账户向侯某支付了95000元租赁费后,剩余款项双方产生争议。
王某辩称部分款项是郑某乙的个人债务,某建设公司并未参与案涉业务,不应承担责任;郑某乙则辩称欠款金额不符。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租赁合同为口头约定,对接均为王某、郑某乙个人,某建设公司未盖章也未走公账,无需承担责任;王某与郑某甲为夫妻,郑某甲既支付款项也安排吊装服务,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郑某甲向侯某支付租赁费48650元及利息,郑某乙支付租赁费28500元及利息。
本案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成都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12民初4236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成都企业应注意,对外订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商事合同时,无论合作方关系多熟,都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规格、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双方责任主体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权责不清。
成都企业需建立规范的对账结算流程,每次服务完成后要让对方指定对接人签字确认台班单,阶段性对账后要加盖双方公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留存,不要仅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唯一结算凭证。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要明确标注履职身份,相关款项走公司公账,避免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导致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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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