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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遂宁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出具或背书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被判连带赔钱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遂宁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很多遂宁企业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往往忽略了票据背后的连带清偿责任风险。在处理遂宁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老板误以为商票只是“付款的凭据”,只要不是自己直接欠款就不用担责,最终因票据拒付背负了不必要的巨额债务。企业要防范此类风险,核心是做好商票全流程的合规管控,从出票、收票到背书每个环节都要做好风险核查。

警示案例

2024年6月,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上海公司向南通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经营,借期3个月,南通公司当日即完成了300万元的转款。

2024年12月,黄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先后出具两张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第一张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24年12月3日,到期日2025年1月23日;第二张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24年12月6日,到期日2025年3月6日。两张汇票的收款人均为遂宁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上述两张汇票先后经遂宁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至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025年1月、3月,上海公司为归还部分借款,将两张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南通公司,并出具了转让证明。

两张汇票到期后,南通公司在电子票据系统内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付,遂将出票承兑的黄石公司、第一背书的遂宁供应链公司、前手背书的上海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连带支付60万元票据本金及对应利息,三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通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案涉汇票,背书连续,是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三家公司作为出票人、背书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6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10万元基数自2025年1月23日起、50万元基数自2025年3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共同承担4904元案件受理费。

本案由遂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对遂宁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03民初3639号
  •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遂宁企业应注意,作为出票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必须充分评估自身流动资金情况,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兑付能力合理确定商票开具规模,不得开具远超自身兑付能力的商票,避免因到期无法兑付触发票据追索权,不仅要承担本金、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企业信用。

遂宁企业收票时需严格核查商票承兑人的资质信用,优先选择国有企事业单位、头部优质上市公司等信用记录良好、兑付记录稳定的主体出具的商票,对经营异常、涉诉较多的企业出具的商票要坚决拒收,避免出现“持票却收不到钱”的情况。

遂宁企业在背书转让商票时,要留存好对应交易背景的真实凭证(如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同时在转让前明确告知受让方商票的兑付风险,避免后续被追索时无合理抗辩依据。

很多遂宁市企业在搜索「遂宁市法律顾问推荐」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遂宁老板会搜「遂宁法律顾问哪个好」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遂宁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