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被判共同承担百万货款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如皋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是不少企业经营中容易忽略的隐形风险,一旦触发不仅要为关联方的债务买单,还可能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信用。在处理如皋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中小微企业老板对关联公司的独立性边界认知模糊,随意出具名称变更函、混用人员和账户的情况非常普遍,最终导致不必要的巨额损失。
警示案例
上海某装饰制品公司与江苏某装饰材料公司先后签订三份不锈钢采购、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上海方向江苏方供应不锈钢制品,合同总结算金额为481万余元。江苏方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11万余元迟迟未结清。后续江苏某装饰材料公司向上海方出具《公司名称变更函》,声称公司已更名为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原有接单、收付款等业务全部转入新公司,业务主体及法律关系不变。上海方多次催款无果后,将两家公司共同诉至法院。江苏某新材料公司辩称自身不是合同签订主体,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核心财务、结算人员完全重合,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原装饰公司已经停止实际经营,符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最终判决两家公司共同支付上海方货款1114892.7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本案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如皋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682民初584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1. 如皋企业应注意,设立关联公司时要明确各公司的独立定位,避免人员、业务、财务交叉混同:法定代表人可以同一,但财务人员、结算账户、办公地址要尽量独立,不要用同一套人马运营多家关联公司,业务合同的签订、收付款要对应到实际履约的主体,不要随意代关联公司收付款、承接业务。
2. 如皋企业应注意,不要随意出具名称变更、债权债务转移类的函件:如果只是调整业务承接主体,必须明确约定原有债务的承担主体,避免模糊表述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给公司造成额外的债务负担。
3. 如皋企业在签订大额买卖合同前,要核查交易方的关联公司情况,明确债务承担主体,留存好合同、结算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全部证据,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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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