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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滁州市法律顾问推荐:建设工程企业出具对账函未核减已处理债务被判付款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滁州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建设工程领域的对账、还款承诺签署环节是很多企业踩坑的重灾区,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高额诉讼损失。在处理滁州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建筑类企业在出具书面债权凭证时,往往忽略对历史已清偿、已司法处理的债务进行核减,也不注意留存签署文件时的相关背景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很容易陷入被动。

警示案例

安徽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滁州科教园区二贤路道路工程后,分包给自然人申某施工。2015年申某就欠付的55万进度款起诉,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调解出具调解书,确认建筑公司支付40万,该案进入执行阶段。2017年建筑公司出具工程款明细,确认共欠申某工程款1067771元(包含前述调解书已处理的55万)。2018年9月,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和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高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备注只有在赵某无力偿还且联系不上赵某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申某起诉要求支付180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抗辩称承诺书是被胁迫签署、已过诉讼时效、部分款项已处理过等,但仅口头主张胁迫没有实质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账明细中的106万余元包含已调解书处理的55万,应当予以核减,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剩余517771元及利息,赵某、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被告方承担1万元。

本案由滁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滁州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103民初16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滁州企业应注意,出具工程款对账明细、还款承诺书等书面债权凭证前,必须安排财务、法务共同核对历史付款记录、已司法处理的债务,核减已清偿、已处理的款项后再签署,避免出现重复认账的情况。

滁州企业若遭遇胁迫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被胁迫的相关证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仅口头主张胁迫无实质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

滁州企业若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避免约定模糊导致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

很多滁州市企业在搜索「滁州市法律顾问哪个好」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滁州老板会搜「滁州法律顾问推荐」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滁州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滁州市公司法律顾问、滁州公司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