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乌鲁木齐市法律顾问推荐:固定总价承揽合同签署后又确认结算核减价款被判赔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乌鲁木齐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调整,一旦双方后续通过盖章确认等方式认可了价款变更内容,就会被认定为对原合同约定的修改,企业需承担对应的付款义务。在处理乌鲁木齐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认知不足,也容易忽略质保期到期后的核验流程,最终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警示案例
2020年7月,乌鲁木齐某工程公司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签订《电动遮阳蓬设备制造、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商贸公司承揽乌鲁木齐航空生产运行基地的电动遮阳蓬设备供应及安装服务,合同为固定总价模式,总金额2687007元,明确约定合同总价在履行期内不得变动。2021年4月,项目经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四方验收合格,同年5月完成项目移交,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
2023年5月,乌鲁木齐某工程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工程量核减为由将总价款调整为2518367.32元,北京某商贸公司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加盖了公章。截至起诉时,乌鲁木齐某工程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149605.6元,剩余款项未付。北京某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按原固定总价支付剩余货款537401.4元及逾期利息。
乌鲁木齐某工程公司辩称应按结算审核后的金额核算货款,且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届满,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在结算审核报告上盖章确认,视为对原合同价款的变更,且案涉项目早已超过2年质保期,乌鲁木齐某工程公司未按约定启动质量消缺及核验流程,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乌鲁木齐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8761.72元、逾期利息20015.05元及保全费3520元。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乌鲁木齐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04民初3934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1. 乌鲁木齐企业应注意,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价款调整的唯一触发条件,若后续收到单方委托的结算审核文件,盖章前需仔细核对核减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一致,不要随意签字盖章,避免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价款。
2. 乌鲁木齐企业需建立质保期全流程管理机制,在质保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合监理、建设、使用单位开展质量核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承揽方整改,若不存在质量问题也要留存各方确认的无异议文件,避免后续就质保金支付产生纠纷。
3. 企业支付货款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付款,若需延期付款要与对方签署书面的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期限及利息计算标准,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逾期,额外承担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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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