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库尔勒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委托第三方付款未确认对方接收被判支付租金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库尔勒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使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处理债务时,不能仅靠自行出具的委托支付书和债权人的单方免责承诺就认定自身已经脱离债务关系,否则很容易面临败诉风险。在处理库尔勒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本地工程类、建筑类企业经常会用到委托支付的结算方式,但往往因为忽略了关键流程节点导致最终仍要承担付款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警示案例
2022年,库尔勒本地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与甲建筑设备租赁部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对方的工程机械使用。2023年5月4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建设工程公司欠付租金191057.94元,后续支付部分款项后尚余166057.94元未结清。2024年7月30日,该建设工程公司出具《指定委托支付书》,要求与自己有项目合作的重庆市某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从欠付自己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该笔欠款给租赁部,同时要求租赁部经营者签署了承诺书,约定租赁部收到委托支付书后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再向该建设工程公司主张付款责任。
后续租赁部多次找第三方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索要款项未果,便将建设工程公司和第三方一同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建设工程公司辩称自己已经出具委托支付书,对方也签署了免责承诺,自己无需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支付书并未实际送达给第三方,第三方也明确表示未收到该委托,且第三方与建设工程公司的项目工程款尚未完成审计结算,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该委托支付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建设工程公司主张的债务转移也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该建设工程公司向租赁部支付欠付租金166057.94元、违约金8170.05元,同时还要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4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本案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库尔勒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801民初1505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 库尔勒企业应注意,如果采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清偿债务,首先要确认第三方对自身存在明确的、已到期的应付债务,其次要将委托支付书正式送达第三方并取得第三方的书面签收或同意付款的确认,避免出现委托未送达、第三方不认账的情况。
- 库尔勒企业需注意,即便债权人出具了免除自身付款责任的承诺书,也要明确约定承诺书的生效条件,比如仅在第三方确认同意付款或者实际完成付款后承诺书才生效,不要直接约定“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再追责”这类条款,这类条款很可能因为债务转移未实际成立而无法产生免责效力。
- 库尔勒企业在签订商事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标准,作为收款方时也要谨慎签署放弃向原债务人追责的文件,避免出现两头要不到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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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