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乌什县法律顾问推荐:房企收购房意向金未留存通知客户签合同证据被判退款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乌什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房企在商品房预约销售阶段的举证疏忽,是导致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在处理乌什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本地房企往往注重收款环节,却忽略了通知义务的证据留存,最终面临资金返还甚至赔偿损失的风险。
警示案例
2020年4月,张某和乌什县某某房产公司达成口头购房意向,约定认购该公司开发的商铺,张某当日支付5万元购房诚意金,房产公司出具对应收据。2021年3月31日,张某再次向该房产公司支付10万元购房款,房产公司同样出具了收据。2021年1月,案涉商铺项目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张某起诉要求房产公司退还15万元意向金及利息,房产公司辩称已多次通过电话通知张某前来签订合同,是张某自身拖延拒不签约,因此拒绝退款,但无法提交任何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预约合同未成立,房产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张某15万元意向金,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同时承担1650元案件诉讼费。本案由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理,对乌什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27民初684号
-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乌什企业应注意,向购房者发送签订正式合同的通知时,优先采用书面函件、短信、微信或工作邮件等可长期留存痕迹的方式,避免仅使用口头电话通知,若确实采用电话通知的要同步做好录音并妥善存储备份,确保证据完整有效。
乌什企业收取诚意金、意向金时,应在收据或书面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签约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未按时签约的处理规则,避免仅做口头约定引发纠纷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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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