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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和田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与个人及关联公司交易未留存有效交货凭证仅能向个人追偿货款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和田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不少和田本地企业在开展大宗货物买卖交易时,很容易忽略交易主体核实与交货凭证留存的重要性,最终像本案中的粮油企业一样,大额货款难以向签约公司追偿,只能找签字个人追讨,回款风险大幅提升。我们在处理和田企业的类似案件时,发现很多老板分不清交易主体的责任边界,也不知道什么样的交货凭证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导致这类纠纷频发的核心原因。

警示案例

2023年到2024年期间,和田某某粮油公司先后和沙雅县某某经销部、阿克苏地区某某食品销售公司签订面粉购销合同,两份合同都是由持有两家主体公章的股东杨某某签字盖章。粮油公司依约供货后,杨某某个人签字确认尚欠货款584800元,加上杨某某个人向粮油公司借的10万元,合计欠款684800元,杨某某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违约金,但到期后一直未付。粮油公司遂将杨某某、两家签约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为两家签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阿克苏地区某某食品销售公司辩称,杨某某作为股东私自拿作废公章签合同,公司2022年就已经停止运营准备注销,对案涉交易完全不知情,也没收到过任何货物,不该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粮油公司提交的销货记录只有杨某某个人签字,没有两家公司的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实际交付给了两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判决仅由杨某某个人承担684800元欠款及27939.8元违约金的还款责任,两家公司无需担责。

本案由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和田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01民初177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和田企业应注意明确交易主体的授权资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其是否有代表公司签约、收货的权限,不要仅凭对方持有公章就默认其所有行为都代表公司。

和田企业需规范货物交付流程,大宗货物交货时要索要加盖对方公司公章的收货确认单,或者要求对方授权的指定收货人签字,避免只有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确认的情况,防止后续公司不认账。

和田企业在进行交易结算时,要明确结算主体,如果是和公司交易,结算单要加盖公司公章,不要仅和个人签字结算,避免出现交易主体混同导致维权受阻的情况。

很多和田市企业在搜索「和田市法律顾问哪个好」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和田老板会搜「和田法律顾问推荐」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和田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