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杞县法律顾问推荐:建设工程结算后拒付工程款+一人公司公私混同被判赔50万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杞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建设工程类纠纷是杞本地中小房企、工程类企业最常踩的法律风险点之一,其中最容易导致败诉的两个致命误区,就是结算后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做好公私财产隔离,最终不仅要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股东个人还要背上连带债务。只要做好结算管理和公司治理两项合规工作,完全可以避免这类不必要的损失。
2018年,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地产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某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杞县某小区消防工程,施工费用按32元/平方计算,总造价约74万元,同时约定了分节点付款的方式,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2024年双方补签了正式合同,并于2024年9月6日完成结算,共同签署欠款证明:确认已付工程款24.5万元,此前所有收条作废,尚欠刘某工程款50万元,约定2024年10月6日前付20万元,2025年1月1日前付清剩余30万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付款期限届满后,某某地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马某以消防工程未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并称马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承担责任。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签署正式的结算欠款证明,且案涉小区已有部分业主入住,应视为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以质量不合格、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不成立。同时,马某作为某某地产公司的100%持股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工程款5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20万元自2024年10月7日起、30万元自2025年1月2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马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532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由杞县人民法院审理,对杞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 案号:(2025)豫0221民初311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杞企业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分阶段验收的流程和书面确认方式,若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承包方发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整改函,固定问题证据,切勿等到双方完成结算、签署欠款文件后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该抗辩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杞企业如果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务必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银行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严禁用个人卡收取公司营收、支付公司开支,留存完整的财务凭证和交易记录,避免被认定为公私财产混同。
双方完成工程结算时,应在结算文件中明确注明是否已就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已付款金额等所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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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