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周口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签完还款协议仍按原合同主张款项败诉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周口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签订了还款协议、结算协议等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文件,应当明确协议的效力范围,避免后续维权时出现主张不符合约定被驳回的风险。在处理周口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经营者误以为还款协议只是缓期支付的约定,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最终导致大额索赔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警示案例
2014年,师某与周口某建筑机械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购买3台施工升降机的买卖合同,一份是设备托管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托管师某的设备6年,每月支付租金24000元,到期后设备无偿归公司所有。2019年,因经营问题双方协商终止原托管合同,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师某支付60万元了结所有款项,分批次付清,若后续公司盘活则仍按原合同执行。
协议签订后,李某陆续支付了33万元,剩余27万元迟迟未付。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按原合同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利息等合计超169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揽子结算,合法有效,最终仅判决公司和李某连带支付剩余27万元及按LPR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了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周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对周口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602民初3012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周口企业应注意,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签订还款协议、结算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结算,原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避免后续双方对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周口企业需明确债务加入的规则,若希望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个人的还款责任,避免仅盖公司公章无法向个人追责的情况。
企业主张款项时应当以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为依据,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还款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切勿盲目依据原合同主张远高于结算金额的款项,否则不仅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还需要自行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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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