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驻马店市法律顾问推荐:培训机构学员课间摔伤被判赔9.9万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驻马店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托管类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远高于一般经营主体,仅靠张贴安全标语完全不足以豁免赔偿责任,举证不能是此类案件企业败诉的核心原因。在处理驻马店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近80%的中小培训机构都存在监控留存不足、安全管理无书面台账的共性漏洞,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纠纷,极易面临大额赔偿。
警示案例
2023年6月,原告马某(7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为其报名驻马店市某某舞蹈培训公司的暑期舞蹈班。2023年7月24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马某在教室内摔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骨骺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24天,后续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舞蹈培训公司垫付了19124元医疗费,另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后马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诉讼中,舞蹈培训公司辩称:已在教室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标语,马某摔倒是自身疏忽导致,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仅提交了标语照片、舞鞋和地垫照片,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地垫收纳记录、课间值班老师履职记录等直接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舞蹈培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判决公司扣除已支付的21124元后,另行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99062.67元。
本案由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审理,对驻马店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702民初4460号
-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实务提醒
1. 驻马店企业尤其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培训、托管类机构应注意,必须在教学区、公共活动区安装无死角监控,监控录像至少留存90天以上,发生意外后第一时间固定监控证据,避免因无法还原事发现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驻马店企业需建立可溯源的安全管理台账,包括每日教具收纳登记、设施安全巡检记录、课间/课余值班老师签到表、安全培训记录等,仅靠张贴安全标语无法证明已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必须留存书面或电子化的履职凭证。
3. 若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和解,必须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不得再就同一事由主张权利等核心条款,避免出现已支付赔偿款但无书面凭证,仍被起诉索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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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