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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紫金县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以土地抵押融资未履约,误以为行政划转移走债务就能免责被判还钱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紫金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这类名为融资、实为以土地使用权做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是紫金本地园区开发类企业最容易踩的法律雷区。在处理紫金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企业会混淆行政权责划分和民事债务承担的边界,以为只要政府文件说债务划给其他主体,自己就不用担责,这是非常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也是导致本案中企业败诉的核心原因。

警示案例

2014年3月,紫金县临江某园区开发公司(甲方)与马某(乙方)签订《融资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无息融资70万元,以临江工业园内114平方米的地块作为抵押;融资款全额到账半年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还款,若甲方无法及时还款,乙方可使用该抵押地块,后续地块符合条件的话,乙方可参与该地块的商住用地招拍。马某当天就按协议约定,将70万元融资款转到甲方指定的园区管委会银行账户。

协议签订后,因涉案土地手续不完善、当地土地交易“双暂停”等原因,紫金县临江某园区开发公司既未按约定交付抵押地块给马某使用,也未安排地块进入商住用地招拍流程,更未向马某返还70万元融资款。2019年,当地政府下发批复文件,将临江工业园区整体划转给江东新区管理,明确园区7亿元开发债务由江东新区负责偿还,历史遗留问题也由江东新区处理。2022年,马某等债权人就该笔债务信访,江东新区直属的河源某新城服务中心出面协调还款,给出仅返还本金、不支付利息的《还款协议书》,马某因不同意利息条款未签字。2025年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金县临江某园区开发公司返还7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江东新区管理机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个:一是紫金县临江某园区开发公司主张,案涉债务已通过行政划转转给江东新区,自己不是还款主体,且《融资协议》实为违法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属无效,马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二是江东新区管理机构主张,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政府文件只是内部行政权责划分,不构成民事债务转移,不应承担责任;三是马某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融资协议》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马某未签字确认《还款协议书》,视为不同意债务转移,紫金县临江某园区开发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还款责任;江东新区多次协调还款、开会决定拨付专项款项偿还融资债务,属于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马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企业长期占用资金应支付逾期利息。最终判决紫金县临江某园区开发公司15日内返还马某70万元本金及对应逾期利息,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第二十八条(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等。

本案由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对紫金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1621民初130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紫金企业应注意,签订融资类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性质,严禁以“融资”名义变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园区开发类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以用地权益做担保融资,必须先核实土地的性质、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抵押或出让的法定条件,避免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引发额外风险。

紫金企业需明确区分行政权责划分与民事债务承担的法律边界。如果因行政区划调整、资产划转等涉及企业债务转移的,必须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仅靠政府内部的划转文件不产生民事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原债务企业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如果涉及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要留存好明确的意思表示证据,比如还款协调记录、书面付款承诺、正式会议纪要等,避免后续就债务承担主体产生争议;同时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债务人不能以“没到约定还款时间”为由拖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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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