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昆明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格式合同未尽提示义务被判全额支付回购款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昆明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使用自制格式合同与交易相对方签约时,未尽到格式条款的特别提示说明义务、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引发本次纠纷并导致败诉的核心原因。在处理昆明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昆明市本地中小微企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都会预先拟定好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往往会忽略对限制或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的加粗、下划线等特别提示,也不会留存已向对方履行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最终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警示案例
2023年9月,顾某被昆明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发布的网约车高收益宣传吸引,在办理贷款购车后从事网约车运营。半年后因实际收入远未达宣传预期,顾某于2024年2月23日办理退车,与该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车辆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按月支付车辆剩余42期贷款(每期3851元),超期支付每天承担1%违约金。但补充协议中包含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回购期限为半年,到期需重新续签,如到期不续签合同作废”,签订时公司未就该条款向顾某作出专门说明。
协议签订后,顾某按约定向公司交付了车辆,但公司仅支付了1期月供就停止付款,顾某多次联系无果后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前述格式条款履行了特别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公司未按约支付月供已构成违约;其中“回购期限半年到期不续签作废”的格式条款,因公司未履行特别提示说明义务被认定为无效。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公司向顾某全额支付剩余42期回购款共计161742元、违约金12708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3789元。
本案由昆明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昆明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12民初515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4日
实务提醒
1. 昆明企业应注意,拟定格式合同文本时,凡涉及限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必须采用明显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格式呈现,比如字体加粗、标红、加下划线、单独列示,同时要在合同首部专门增加“格式条款提示说明栏”,明确告知对方该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2. 昆明企业应注意,签订格式合同时,必须留存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比如要求对方在专门的提示说明确认栏签字盖章,或者留存向对方解释条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昆明企业应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交货等核心义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履约,要第一时间与对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不要故意拖延履约甚至拒收法院传票、缺席诉讼,否则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因放弃举证权利承担更不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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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