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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昆明市法律顾问推荐:建设工程分包签了结算单不认、扣款无凭证被判赔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昆明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建设工程分包类纠纷中,企业败诉的核心风险往往集中在结算管理不规范、扣款证据留存不到位两个方面。在处理昆明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工程类企业要么随意签署结算文件事后反悔,要么对施工中的罚款、返工扣款仅做内部登记,未让分包方签字确认,最终导致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警示案例

2021年,宜宾某建筑公司昆明中交锦澜府项目负责人胡某,将项目19、20栋住宅楼及地库的砌体、混凝土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高某,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设计建筑面积60元/㎡结算工程款。高某按约进场施工后,于2022年6月完成施工并退场,双方当日共同签署《结算清单》,确认高某已完工程总价款为2442000元,加上挡土墙、散水沟等项目补偿100000元,扣除已付款1705000元后,欠付工程款837000元。

结算完成后,宜宾某建筑公司又代高某支付了工人工资合计650000元,剩余187000元未支付。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宜宾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宜宾某建筑公司提起反诉,主张《结算清单》仅为初步结算、实际施工面积更小,且高某施工存在违规罚款、返工费用等,要求高某退还超付的款项及赔偿扣款合计178932.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因高某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双方签署的《结算清单》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应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宜宾某建筑公司主张的返工费、代购费用等无高某签字确认,也无有效送达凭证,不予支持;主张的违规罚款仅部分有有效通知记录,酌情支持17000元;胡某系职务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本案由昆明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昆明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0114民初176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实务提醒

昆明企业应注意,劳务分包必须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即便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或实际投入使用,企业仍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昆明企业需建立规范的结算审批流程,结算单签署前必须逐一核对工程量、已付款、所有扣款项目,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一旦签署正式结算文件即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事后以“仅为初步结算”“为应付农民工工资签署”为由反悔,确有未结事项的应在结算单中书面注明。

昆明企业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违规罚款、返工扣款、代购代付费用等,必须在事项发生当日要求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通过微信、邮件、工作群等方式正式送达对方并留存记录,仅内部制作处罚通知、无对方确认凭证的,相关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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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