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瑞安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主张著作权侵权因未举证实质性相似败诉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瑞安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在主张著作权权属、侵权类纠纷时,首要明确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公有领域的通用文字、常规排列方式不属于独占保护范围。在处理瑞安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不少本地企业对著作权保护边界认知模糊,盲目提起侵权诉讼不仅无法维权,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面临赔偿风险。
警示案例
上海某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于2014年6月登记了《YBF中国黄金珠宝》美术作品,获得国作登字-2014-F-0014430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叶某授权该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全国范围的维权权利。2024年该公司发现瑞安某珠宝公司在店铺门头、店内背景墙、商品包装、销售票据等处使用“中国黄金CHINAGOLD”标识,认为该标识与自身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遂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致歉、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
诉讼过程中,瑞安某珠宝公司提出反诉,称自身加盟“中国黄金”品牌深耕瑞安市场十余年,原告起诉缺乏权利基础属于恶意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支出的律师费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登记的美术作品中,仅图形部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受保护范围,“中国黄金”“Chinagoldjewelry”属于通用文字常规排列,不具备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受保护的独创图形部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无法举证自身使用“中国黄金”标识有合法的商标授权,因此其主张原告滥用权利的诉求也被驳回,双方各自承担对应诉讼费用。
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对瑞安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381民初2984号
-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03日
实务提醒
瑞安企业应注意,在布局自有知识产权时,要明确区分作品中独创部分和公有领域通用元素,申请著作权登记时要明确标注独创部分的设计要点,避免后续维权时对保护边界产生误判。
瑞安企业需在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前,先委托专业人员对被控侵权标识与自身享有著作权的独创部分进行比对,确认构成实质性相似后再启动诉讼程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瑞安企业如果收到他人的侵权起诉,首先要核实对方权利基础的合法性,同时整理自身使用相关标识的合法授权依据,及时提交给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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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