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拖欠服务费,有欠条能起诉要回吗?
有欠条可以起诉要回拖欠的旅游服务服务费,本案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索要拖欠服务费的全部诉请,案号为(2026)鄂0107民初1237号。
裁判信息
- 案号
- (2026)鄂0107民初1237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6-03-18
本案系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胜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旅游服务合同中对方拖欠服务费,有欠条能起诉要回欠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出具了书面欠条,明确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债权人持合法有效的欠条起诉,主张债权的诉请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整理了欠条、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充分举证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成功帮原告追回了拖欠的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旅游公司武汉分公司为胡某组织的19名游客提供旅游专列服务,经双方结算,总服务费为70470元。截止2025年3月6日,胡某尚欠37470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25年3月31日前还清欠款。后胡某仅陆续支付12000元,尚欠2547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25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胡某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胡某应按照欠条约定履行义务。胡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欠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25年4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代理方胜诉,法院支持委托人全部诉请,判令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5470元,并支付以2547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0107民初1237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3月1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拖欠费用,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欠条,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固定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举证困难。主张债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欠条等全部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便于后续诉讼维权。若对方经合理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系本所律师承办并取得胜诉结果的生效案例,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篡改、盗用,违者本所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