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工资标准无法查清怎么办?
工伤九级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工资标准无法查清时,可参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程燕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维持原判支持劳动者诉求。
裁判信息
- 案号
- (2026)鄂10民终1372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6-06-26
本案系征和律师事务所程燕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工伤纠纷,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标准无法查清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
工伤九级,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标准无法查清该怎么维权?
征和律所解答
工资标准无法查清时,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参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工资支付记录、工资台账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提出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入职时间短导致工资无法查清的,可以参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帮助委托人获得了合法合理的赔偿。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不能一概而论,遇到同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邓某于2024年3月入职建筑行业某某公司承建的高速项目工作,2024年6月在工地受伤,某某公司未为邓某缴纳工伤保险。后邓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邓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0872.38元。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应按已发工资折算邓某月均工资,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邓某按社平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劳动者真实工资水平,致工资标准客观无法查明,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存在明显过错,亦是导致无法以缴费工资核定待遇的重要原因。《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本人工资的规定,立法本意在于统一工伤待遇计发标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劳动者入职时间较短、无完整工资证据的实际情况,一审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及公平原则,上诉人主张按部分已发款项折算工资标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邓某获得按社平工资计算的全额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10民终137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保留好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及时主张权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要超过法定期限。关于工资标准,劳动者要注意留存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工资发放记录的相关证据;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台账导致工资无法查清,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况下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反而会大幅增加用工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系本所律师承办并取得胜诉结果的生效案例,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篡改、盗用,违者本所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