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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时摔了对方手机,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因情感纠纷摔损对方手机,扣除残值后损失达8400元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文结合武汉江汉区法院(2026)鄂0103刑初108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的定罪标准、累犯与自首的量刑适用规则。

征和律师事务所 | 2026-11-03 16:42 | 浏览 9 | 判例解析

因情感纠纷摔损对方手机,经价格认定扣除残值后达8400元,就可能被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并非只有损毁贵重家具、车辆等大额财物才会触犯本罪。很多人在情绪冲突中随手损毁对方随身物品,往往意识不到这类行为已经越过了民事侵权的边界,进入刑事追责的范围。

情感冲突中摔损对方手机,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103刑初108号生效判决分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安某在肢体冲突中夺过对方手机摔向地面,经价格认定扣除残值后损失为84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手机损失、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0498.61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情感纠纷引发的损毁财物行为,在同时具备累犯、自首、认罪认罚多个逆向量刑情节时,如何实现罚当其罪。从辩护实务角度看,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因为情绪上头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刑事属性,事后的态度、赔偿意愿、自首情节都会直接影响最终量刑。

摔手机案的具体裁判情况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25年9月15日晚,安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某马路旁,因情感纠纷与胡某产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夺过胡某所持的苹果牌16 ProMax手机摔向地面致手机受损,同时造成胡某轻微伤。经价格认定,该手机扣除残值后的损失为8400元。安某此前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2022年7月刚因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本次作案时距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三年。

案发后,安某于2025年10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一审过程中,指定辩护人提出安某具有自首、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发现,这类因民间矛盾、情感纠纷引发的毁财案件,辩护空间往往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一方面要准确核算财产损失金额,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残值扣除、折旧计算提出质证意见,尽可能降低犯罪数额;另一方面要主动促成民事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这些情节都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评价。本案中安某虽表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实际赔偿取得谅解,叠加其累犯身份,最终量刑无法进一步从宽。

本案的裁判思路在同类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属于主流:对于前科累累、构成累犯的毁财行为人,即便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也会依法体现从重惩戒的导向,不会因为事出情感纠纷就大幅降低处罚力度。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各地存在差异,本案适用的是湖北省当地的数额认定标准,具体到个案中需要结合行为地的司法解释确定入罪门槛。

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算自首吗?

按照一般规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本案中安某就是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到案后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投案后又逃跑的,将无法认定为自首。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能上诉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依法享有上诉权,但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可能会以认罪认罚态度不稳定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也可能不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本案中安某认可量刑建议、未提出上诉,最终判决生效。

故意毁财同时打伤人,会数罪并罚吗?

本案中安某的行为同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和财物损毁,由于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因此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一罪定罪。如果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就可能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面临数罪并罚。

实务建议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事前风控层面,情感纠纷、日常冲突中一定要克制损毁对方财物的冲动,手机、首饰等随身物品的实际价值往往不低,一旦损毁金额达到当地入罪标准,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赔偿问题,而是会留下刑事案底。如果已经发生冲突,尽量通过第三方调解、协商赔偿的方式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2. 证据留存层面,遭遇他人故意毁财时,要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留存好财物购买凭证、维修记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时申请价格认定,这些材料是后续追责和主张民事赔偿的关键依据。
  3. 诉讼策略层面,如果涉案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要尽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在辩护人帮助下判断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不要盲目拒绝签字,也不要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上诉。以上建议需要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判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以律所名义解读公开裁判。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