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买卖合同纠纷征和律师事务所谢庆标律师代理胜诉案例
武汉某商贸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双方签字结算单为核心依据,单方供货明细未获采信,征和律师事务所谢庆标律师代理原告诉请获主要货款支持。
裁判信息
- 案号
- (2024)鄂0102民初800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4-04-08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系征和律师事务所谢庆标律师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是确定欠付货款的核心依据,未经对方签章确认的单方供货明细、磅单无法单独作为结算依据;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会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依法调整。本案案号为(2024)鄂0102民初800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作出判决。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双方完成签字结算后,卖方单方制作的后续供货明细能否作为主张货款的依据?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为“双方核对并签字认可”的,只有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卖方单方制作的供货明细、无对方签章的磅单,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因无法核实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主张货款的依据。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调整。
本案中,征和律师事务所谢庆标律师代理原告武汉某某商贸公司,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为核心证据主张欠付货款,法院对该结算单的效力予以认可,仅对原告单方制作的后续供货明细未予采信,最终在扣减被告已付款项后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货款诉请,并依法调整了违约金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武汉某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武汉某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5日、2020年6月23日签订《矿粉买卖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向混凝土公司供应粒化高炉矿渣超细粉,结算方式为次月10日对账并签字确认,付款采用“压三付一”模式,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2020年合同)或日千分之五(2019年合同)支付违约金。2023年8月,双方形成《结算单(矿粉)》,确认混凝土公司累计欠付货款2,897,759.65元,该结算单由混凝土公司统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2023年9月,混凝土公司共计付款468,302.36元。后商贸公司主张混凝土公司欠付货款2,609,011.77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至法院。混凝土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商贸公司单方制作的2023年9月、10月供货明细及无对方签章的磅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及标准如何确定。该争议直接影响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能否全额支持,以及违约金的最终计算结果。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矿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结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结算须双方核对并签字认可,商贸公司提交的2023年9月、10月供货明细系单方制作,材料磅单无对方签章确认,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双方2023年8月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可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欠付货款金额,以结算单确认的2,897,759.65元为基数,扣减混凝土公司2023年9月已付的468,302.36元,最终欠付金额为2,429,457.29元。关于违约金,混凝土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法院酌定以欠付货款2,429,457.2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最后一笔付款次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混凝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贸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429,457.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29,457.2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281元,被告负担13,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鄂0102民初80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4月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务必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定期对账,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结算单,避免仅以单方制作的供货明细、磅单作为主张货款的唯一依据;对于后续供货,应及时要求对方签收或对账,留存有对方签章的收货凭证。
- 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日千分之一及以上),在诉讼中可能被法院依法调减,建议在主张时可参照LPR的1.3-1.5倍合理预期,同时注意收集己方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资金占用成本、催收费用等)。
- 对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但原告仍需充分举证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证据不足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系本所律师承办并取得胜诉结果的生效案例,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篡改、盗用,违者本所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