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武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胜诉 合同约定车位数量及收益分配获法院支持
案例概况
本案系武汉市江夏区某世纪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武汉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就小区露天车位租金损失计算、管理成本扣除比例及公共收益返还等问题产生争议。征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谢庆标、实习律师李剑澜代理业主委员会一方。面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车位数量不符及成本扣除异议,征和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武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办案经验,精准梳理合同证据,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迅速展开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首先,针对物业公司主张实际车位仅 176 个而非合同约定的 421 个,律师紧扣《物业服务合同》附件约定,指出合同附件明确载明的车位数量应视为交付数量,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验收清单推翻合同约定,故应依约认定。其次,关于管理成本扣除比例,物业公司主张扣除 60%,律师依据公平原则及行业惯例,主张维持一审认定的 30% 比例,强调过高扣除显失公平。最后,针对临时停车费性质,律师明确区分车位租金与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出临时停车费属服务费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不应在业主公共收益中重复扣减。庭审中,律师层层递进,有力反驳了物业公司提交的非新证据,确保了武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的关键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汉某物业公司需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车位租金损失 560,435.2 元,返还公共收益 99,892.8 元。本案胜诉不仅为业主追回共计 66 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更确立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优先于单方勘验的裁判规则。此案例彰显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疑难纠纷中的专业积淀与办案实力,体现了律所连接武汉核心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作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裁判要点提示
- 物业服务合同附件约定的车位数量,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时,应视为实际交付数量。
- 管理成本扣除比例应遵循公平原则,物业公司主张过高比例缺乏依据。
- 临时停车费属车辆停泊服务费,依约归物业公司所有,不计入业主公共收益返还基数。
- 二审提交的非新证据若不足以推翻合同约定,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19) 鄂 01 民终 5957 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 年 7 月 4 日;核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业公司支付租金损失及返还公共收益;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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