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英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逾期交房条件未成就需担责
案例概况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英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案例。原告付某、胡某夫妇购买被告英山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铺,因开发商逾期交房产生争议。被告虽通知收房,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吴剑律师代理原告,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锁定违约事实,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吴剑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首先,律师深入研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锁定合同第九条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交付条件的硬性约定,明确这是交房的前提。其次,针对被告“已通知收房”的抗辩,吴剑律师指出,通知行为不等于具备交付资格,举证证明被告直至开庭仍未取得法定交付文件,交房条件未成就。最后,律师精准计算违约金,依据原告已付房款 124 万元及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主张 722 天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律师有力驳斥了被告的免责理由,强调合同约束力,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68584 元。这一英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征和律师 胜诉的结果,明确了开发商交房标准,即仅通知收房而未达法定及约定条件仍属违约。案件彰显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黄冈地区的专业积淀与办案实力,体现了律所连接武汉核心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作用,为同类购房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裁判要点提示
- 商品房交付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条件。
- 开发商仅通知收房但未达交付条件,仍构成逾期交付违约。
- 违约金应按已付房款及合同约定比例据实计算。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履行义务。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19) 鄂 1124 民初 1963 号;法院: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日期:2019.12.0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268584 元。适用《合同法》第 107 条、114 条等。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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