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征和律师:结算清单效力认定是关键
本案是 2024 年征和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现在因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网站改版,故重新整理发布。
案例概况
本案系原告红安县柯某水电安装服务部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就罗田县某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签订协议,完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核心争议在于结算金额确认及利息起算时间。原告委托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方锋律师代理诉讼。征和律师事务所在黄冈地区拥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案件处理经验,旨在通过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征和律师方锋团队迅速展开证据梳理工作。首先,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律师重点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律师整理了三份《消防防排烟工程施工协议书》及多份结算清单,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其次,针对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问题,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被告法定代表人潘某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结算清单应视为公司确认的结算合同,有效锁定了欠款金额。最后,关于利息主张,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主张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原告利益。庭审中,律师就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精准阐述,确保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判决结果&案件意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 531531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胜诉不仅帮助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体现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积淀。对于同类案件,本案明确了结算清单在缺席审判中的证据效力及利息起算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征和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连接武汉核心资源与地方服务的桥梁作用,为湖北各地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裁判要点提示
- 法定代表人签字视为职务行为,结算清单对的公司具有约束力。
-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利息可从起诉立案之日起开始计付。
- 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不影响事实认定。
- 工程款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应结合证据链及意思自治原则认定。
判决书核心摘要
案号:(2024) 鄂 1123 民初 2495 号;法院: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日期:2024 年 12 月 16 日;结果: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531531 元及利息;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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