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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征和闫华、李剑澜律师胜诉案例

征和律师事务所 | 2026-07-23 08:00 | 浏览 7 | 成功案例

本案是 2025 年征和闫华、李剑澜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在面对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困境下,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有力的二审抗辩,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程序上的关键胜利。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陆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委托方:本案当事人张某;代理方:征和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闫华、李剑澜(执业律师)。张某作为实际运输人,依据《地铁盾构管片运输合同》及《运费确认函》,为武汉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提供了盾构管片运输服务。然而,在张某要求对方支付运费及违约金时,双方产生争议。张某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张某面临维权无门、诉讼成本增加的法律困境。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法律关系是企业内部管理还是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应由哪家法院管辖?这直接关系到委托人能否在专业法院顺利维权。

二、征和律所办案思路与核心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征和律所办案团队迅速梳理证据链条,制定了严谨的代理策略。首先,律师团队重点梳理了《地铁盾构管片运输合同》与《运费确认函》,确认双方核心法律关系应当为陆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关系。其次,针对管辖权问题,征和律师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

在庭审抗辩中,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本案符合运输合同特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鉴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均位于武汉市,且涉及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征和律所代理团队强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诉权。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征和律师展现了深厚的实务功底,为二审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法院裁判结果与胜诉核心要点

经过二审审理,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完全采纳了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由的确定及管辖法院。结合证据及陈述,双方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特征。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本案中,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均位于武汉市,故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最终判决: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全面胜诉,法院支持委托人全部/核心诉求。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5)鄂 7101 民初 439 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核心裁判结论明确指出,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予以纠正。这一本案胜诉结果,不仅恢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也为委托人后续实体权益的实现扫清了障碍,充分体现了征和胜诉案例的专业价值。

判决书检索摘要

案号:(2025) 鄂 71 民终 61 号;审理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判日期:2025 年 7 月 24 日;核心判决内容: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结尾结语

遇到运输合同纠纷该怎么维权?找律师代理能胜诉吗?本案再次证明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专业实力。征和律所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资深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欢迎委托征和律师提供法律支持。我们将秉持客户至上理念,通过专业的律所法律服务,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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