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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一被保险人车辆相撞保险免责争议征和郑俊英律师胜诉案例

征和律师事务所 | 2026-08-11 08:00 | 浏览 10 | 成功案例

本案是 2025 年征和郑俊英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在处理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保险公司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由主张免责,面对此类法律困境,当事人该如何维权?找律师代理能胜诉吗?本案通过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代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起因于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2025 年 4 月,被告张某驾驶登记在某某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与同属该公司名下的另一辆由案外人柳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合计 7200 元。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通过权益转让获得索赔权后,向承保该车辆的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主张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辩称两车属同一被保险人,属于免赔情形,不能形成“自己赔偿自己”的悖论。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委托人面临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法律困境。委托方:本案当事人;代理方:征和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郑俊英(执业律师)征和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核心诉求为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的第三者。

二、征和律所办案思路与核心代理策略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征和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进行了深入的法律论证。首先,征和律师指出,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具体事故中,受损车辆所有人可以作为保险事故第三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其次,从商业三者险性质来看,其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为“一车一保”,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

在庭审抗辩中,征和律所代理团队重点强调,若一味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之外,违背了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同时,征和律师事务所指出,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对相关格式条款签约过程以及提示说明具体内容的相应记录,不能证明其已就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征和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法律法规适用,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展现了征和律所在处理疑难保险纠纷中的专业能力与办案严谨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法院裁判结果与胜诉核心要点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两辆事故车辆均属同一公司所有,但两辆车的驾驶人不同,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受损方系相对于肇事车辆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尽到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判决: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全面胜诉,法院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

核心裁判结论显示,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 7200 元。这一本案胜诉结果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同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逻辑。征和胜诉案例再次证明,在面对保险公司格式条款免责抗辩时,专业律师代理能够有效识别法律关键点,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维权目标。对于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本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表明找专业律师代理能显著提高胜诉概率。

判决书检索摘要

案号:(2025) 鄂 0103 民初 12368 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 年 10 月 29 日;核心判决内容: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 7200 元;适用法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结尾结语

本案的成功胜诉,充分体现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代理实力与丰富的胜诉案例积累。征和律所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理念,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资深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遇到同类纠纷该怎么维权?哪家律所擅长处理此类案件?欢迎委托征和律师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选择征和律所代理,让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我们期待为您提供优质的律所法律服务。

本文为征和律师事务所原创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篡改、盗用,违者本所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文章仅为仅供公众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同类案件实务思路参考使用,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律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