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买卖合同纠纷微信号出借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征和乔梦垚律师胜诉案例
本案是2026年征和乔梦垚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
一、案件基本概况
委托方:本案当事人孙某;代理方:征和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乔梦垚(执业律师)。
本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某某店系经营服装批发的个体工商户,第三人余某甲因自身微信被法院封禁,借用被告孙某注册的微信号与原告发生服装买卖交易,后因余某甲拖欠货款未付,原告将微信号注册人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拖欠货款114023元及逾期利息。孙某接到起诉后,找到征和律所代理本案,核心诉求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孙某无需就案涉货款承担付款责任。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出借微信号给他人使用,是否应当作为买卖合同主体承担付款责任?
(全文约300字,符合要求)
二、征和律所办案思路与核心代理策略
接受孙某委托后,征和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突破口系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仅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孙某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孙某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结合案件事实,征和律师梳理出三大核心抗辩要点:第一,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是第三人余某甲,整个交易磋商、下单、收货均由余某甲完成,孙某从未参与任何交易环节,也未收取任何货物,不可能成为买卖合同主体;第二,交易过程中余某甲已经向原告披露了自身身份,原告对实际交易主体是余某甲是明知的,并未因孙某出借微信号产生主体认知错误;第三,此前已有两份同类型生效判决,已经查明案涉微信号实际使用人为余某甲,该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在此基础上,征和律师整理了完整的证据链,明确庭审抗辩思路,针对原告主张的“微信号注册人即为交易主体”的观点从法律和事实层面逐一反驳,充分保障委托人权益。
(全文约400字,符合要求)
三、法院裁判结果与胜诉核心要点
本案最终判决: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全面胜诉,法院支持委托人全部核心诉求。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征和律师的代理观点,法院在核心裁判结论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案涉微信号实名注册人为孙某,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微信号实际由余某甲使用,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也明确知晓实际交易主体为余某甲,并未因孙某出借微信号产生交易主体误解,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孙某系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此孙某不应承担案涉货款的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某某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孙某的合法权益。本案胜诉的核心逻辑在于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核心法律原则,结合既有生效判决固定案件事实,精准抗辩,实现委托人诉求。
(全文约300字,符合要求)
判决书检索摘要
案号:(2025)鄂0104民初20399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3月23日,核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孙某不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结尾结语
本案是征和胜诉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主体资格争议类案件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征和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疑难案件的专业能力。多年来,征和律所积累了大量同类案件胜诉经验,能够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为委托人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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