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YY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ZZ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03 10:53:30 xt520 226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庆标,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YY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ZZ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潞潞,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xx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庆标,被上诉人上海ZZ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潞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武汉市YY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河北诚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背书人背书转让的行为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其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新娥

审判员王迎芳

审判员崔胜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