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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未参保人员工亡补助金要按年龄扣减吗?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68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超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务工人员,工亡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需要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按年龄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6821号生效判决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未设置年龄扣减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远超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亡人员,部分法院会基于利益衡平原则酌减工亡补助金计算年限。本案中工亡人员荣某丁死亡时已满78周岁,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中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的规则确定工亡补助金标准,终审判决予以维持,该裁判思路兼顾了企业用工风险与劳动者权益平衡,但目前各地裁判尺度尚未完全统一,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新案例

1946年出生的荣某丁2023年入职界首某环境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签订劳务合同,月工资1265元,入职时已年满77周岁,公司客观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2月荣某丁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荣某丁近亲属起诉要求公司按20倍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03万余元,一审法院综合荣某丁年龄、公司无法参保的客观情况,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按5年计算工亡补助金,加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判决公司赔偿41.5万余元,深圳全资母公司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兼顾双方利益并无不当,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682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雇佣超龄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因客观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配套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避免发生伤亡事故后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 超龄务工人员务工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用工证明,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除医疗费外,家属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赔,不要漏提诉求。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注意规范公司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