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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主张是劳务关系能拒付工伤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86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能否以此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645号生效判决解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所受伤害已经被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不能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真实案例

界首市某塑料制品生产公司招用宋某甲操作塑料造粒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8日,宋某甲在公司造粒车间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碰伤,经治疗诊断为右手示指末节离断,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司主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宋某甲是为案外人提供劳务时受伤,且宋某甲受伤时存在醉酒情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甲提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宋某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生效工伤认定已经确认宋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864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用人员时要明确用工性质,确实属于劳务关系的要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留存劳务人员自主安排工作、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的相关证据;如果属于劳动关系,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发生工伤后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要试图以“劳务关系”为由逃避法定责任,只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对劳动者而言: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留存好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就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注意留存所有就医、与单位沟通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要在法定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内提出异议,超期后就无法再推翻工伤认定结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