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1年仲裁时效还是劳动报酬特殊时效?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18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多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是适用普通1年仲裁时效还是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还是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1822号生效判决分析: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两部分,一是100%的正常劳动报酬,二是200%的法定福利补偿,其中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适用1年普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双方庭审中均认可按照实际月均工资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事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杜某2019年2月入职北京某制作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24年7月公司以杜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杜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餐补、提成、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多项诉求,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杜某每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同意按照7000元/月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以2019年至202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仅支持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6091.95元,同时支持了杜某8558元的提成诉求,确认双方2019年2月14日至2024年7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杜某的其他诉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9年至202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双方一审已经共同认可计算标准,某公司事后反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182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建议最晚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出,对于超过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若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 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远低于实际发放工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资沟通记录等证据,庭审中明确主张按照实际月均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劳动者请假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留存请假沟通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避免被认定为旷工遭遇合法解除;
- 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通知、加班工作记录、审批后的加班申请等证据,仅提供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