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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员工福利能否被用人单位截留?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1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至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以统筹福利、冲抵通勤车费等理由,截留、挪用财政拨付的年终奖、过节费、防暑降温费、餐补等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16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有明确政策依据、且用工单位已经足额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福利待遇,派遣单位必须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挪用。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发放相关福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供无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作为已经发放福利的有效依据。用人单位以“福利统筹平摊至其他月份”“餐补冲抵通勤车费”等理由拒绝发放福利,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齐某2018年11月入职某顾问公司,被派遣至某街道办事处担任网格巡视巡查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11月到期终止。齐某在职期间,当地人社部门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福利包含每年2000元年终奖、2000元过节费、540元防暑降温费、每月400元餐补,某街道办事处已经将上述福利足额拨付给某顾问公司,但某顾问公司以福利统筹平摊、餐补用于支付通勤大巴车费等理由,未向齐某足额发放上述福利。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顾问公司支付齐某各项福利合计32040元,某顾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顾问公司以福利统筹、餐补冲抵通勤费为由未发放相关福利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顾问公司主张将防暑降温费、年终奖、过节费平摊至每月工资发放,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某街道办事处已经足额拨付的福利,某顾问公司截留无合法依据;某顾问公司提交的无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不能单独证明已向齐某发放2021年7月前及2023年7月后的餐补,应予以补发。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关于某顾问公司支付齐某年终奖4000元、过节费差额3500元、防暑降温费540元的判项;2、改判某顾问公司支付齐某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餐补合计14400元,以上款项合计2244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16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岗位福利政策文件、个人工资流水、与单位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福利待遇被克扣,可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用工单位拨付的劳动者报酬、福利不得截留挪用,工资支付凭证应当至少留存2年备查,发放工资、福利时应当保留劳动者签字的确认记录,避免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性岗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该项诉求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