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住在岗的门岗保安加班费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3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从事吃住在岗的保安类工作,工作与休息场所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加班费如何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主体?关联企业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需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37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其次,对于吃住与工作场所重合的保安、宿管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需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确实存在无法脱离岗位、随时待命的情况,但无法明确区分工作与休息时长的,法院会结合岗位特性酌情支持加班费,不会完全按照劳动者主张的全额计算,也不会直接驳回加班费诉求;最后,关联企业之间若存在人员重叠、用工管理混同、业务范围重合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混同用工,需对劳动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2019年10月入职北京某经济合作社任门岗保安,月工资3700元,吃住均在门岗,同时负责打扫卫生、仓库管理等工作,门岗仅陈某1人值守,车辆扫码通行遇故障需陈某处理。北京某商贸中心为该合作社全资设立,两单位人员身份重叠,存在混同用工情形。2023年9月陈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起诉要求两单位连带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争议焦点
1. 北京某经济合作社是否属于适格用人单位?2. 陈某吃住在岗的工作模式下加班费如何认定?3. 两单位是否构成混同用工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经济合作社属于合法登记的组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陈某虽主张存在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具体加班时长,结合其岗位吃住与工作重合的特性,酌情支持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552元,不支持延时加班费;两单位人员重叠、用工管理混同,构成混同用工,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北京某经济合作社、北京某商贸中心三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两单位连带支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8441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37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从事保安、宿管等吃住与工作场所重合岗位的劳动者,日常要注意留存加班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单位安排加班的微信/通话记录、加班期间处理工作的凭证等,避免后续主张加班费时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全额支持;若岗位需要24小时值守,可主动要求单位安排轮岗,保障自身休息权。
- 用人单位招录此类特殊岗位人员时,建议依法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则,合理安排人员轮岗,同时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未缴社保承担经济补偿金、社保待遇损失等赔偿责任。
- 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招用劳动者时需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避免违法用工风险。
- 关联企业之间要注意人员、业务、财务的相互独立,避免出现用工管理混同的情况,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对劳动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