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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拒不参加公司会议算旷工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5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拒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必要工作会议是否构成旷工?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543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定时工作制只是取消了固定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并非完全免除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基本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者即便执行不定时工时,仍需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要求,包括参加必要的工作会议、接受工作安排、按时汇报工作进展等。若劳动者在上级明确告知管理权限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多次拒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工作会议,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真实案例

贾某2017年入职某工程设备公司,岗位为市场与销售部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此前公司对该岗位仅做请假管理,不要求固定打卡。2023年,公司总经理助理朱某多次通知贾某参加市场部工作会议,贾某以朱某非其直属领导、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坐班参会为由,先后7次拒不参会,贾某上级孙某明确告知其朱某有权安排市场部工作后,贾某仍拒不执行参会要求。2023年12月8日,公司以贾某严重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贾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公司单方要求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贾某按固定时间上下班打卡,属于变更劳动条件未经过民主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仅以未打卡认定贾某旷工;但贾某在上级明确告知管理权限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多次拒不参加工作会议,属于未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违反基本劳动纪律,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某工程设备公司支付贾某2023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工资2221.43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7954.02元,驳回贾某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年终奖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54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不定时工作制不等于完全不受管理,仍需遵守公司合理的管理要求,收到参会、工作安排等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沟通说明情况,不可直接拒不执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若公司关闭工作权限、不提供劳动条件,要及时留存提供劳动的聊天记录、工作成果、沟通凭证等,便于维权时举证。
  • 对用人单位:调整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考勤、管理方式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并明确告知劳动者,否则单方调整无效,不能据此认定员工旷工;向员工安排工作、发送参会通知时,要明确告知安排的合理性,留存送达证据,员工拒不执行的要及时固定违纪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