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无业绩为由拒发底薪低于最低工资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26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业绩就无底薪”,发放工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2679号生效判决解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障标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双方约定“无业绩就无底薪”,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若用人单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真实案例
丁某2021年7月16日入职北京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丁某正常提供劳动的前提下,公司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多个月份向丁某发放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月份甚至未发放工资,公司主张丁某属于销售岗位,无业绩就无底薪,因此无需支付工资差额。2024年10月15日,丁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丁某关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上诉,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违法,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丁某支付工资差额56546.4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457.5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139.5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2679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制定薪酬制度时不得突破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红线,即便是销售、提成类岗位,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即便无业绩也需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避免因薪资违法产生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大额赔偿;
-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的情形,要注意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维权的仲裁时效为1年,需注意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优先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更高且双方约定适用注册地标准的,可按照更高标准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