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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指刺探保密信息私下录音遭辞退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31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员工刺探职权外保密信息、私下对工作交流录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3190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度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四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公司主张的两项违纪事实均未达到可单方解除的法定标准:

  • 一是员工在同事闲聊时问及其他项目基本情况,不属于有主观恶意的刺探保密信息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公司实际损失,仅符合规章制度中较重违纪对应的书面警告情形,不构成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
  • 二是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实际存在录音行为,且现有规章制度也未将私下录音明确列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曹某2014年入职某科技公司,后经三方协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月,公司先后以曹某刺探非其职权范围内的AOK项目保密信息、对工作交流私下录音为由,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曹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7万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1379.3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第一项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方,需就解除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曹某在闲聊时问及其他项目大致情况,无法证明其存在恶意刺探保密信息并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无有效证据证明曹某存在实际录音行为且该行为属于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解除决定缺乏事实和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万元及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379.3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1民终13190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作出辞退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务必充分收集客观有效证据,严格对照规章制度的明确条款,切忌仅凭主观推测、利害关系人证言就径行作出解除决定,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高额赔偿金;同时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纪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过于宽泛导致适用无效。
  • 对劳动者而言,若遭遇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要注意留存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另外需注意,劳动者在职期间确需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如因维权需要对沟通内容录音的,建议尽量提前告知对方,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