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35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家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欠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3577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若多家公司存在股东、法定代表人重合或具有亲属关联、交叉对劳动者进行工作管理、交叉发放工资、交叉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即可认定为混同用工。
2. 劳动关系归属认定规则:混同用工情形下,有明确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优先按照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主体;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按照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安排工作任务的主体确定劳动关系归属,劳动者有权选择向任一混同用工主体主张劳动权益。
3.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单方撤销,无合法依据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真实案例
张某2019年4月入职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月工资标准税后7000元。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北京某装饰公司、北京某消防工程公司为关联公司,三家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联,存在交叉管理、交叉缴纳社保的情形。张某在职期间先后与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北京某装饰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日常工作由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股东王某1、法定代表人刘某1安排,工资由二人或关联公司人员转账发放。2023年7月17日,公司管理人员苏某在工作群内发布通知,以张某工作不认真、旷工为由告知张某自动离职,随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欠付工资、违法解除赔偿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期间劳动关系归属于某装饰公司,其余时段实际由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对张某进行管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作出的解除通知无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最终判决确认张某与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该公司支付张某欠付工资88628.6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7.74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1民终1357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遇到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应当注意留存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作任务安排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明确实际用工主体,权益受损时可选择向任一混同用工主体主张权利。
2.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关联公司交叉签订劳动合同、交叉缴纳社保的方式规避用工责任,混同用工情形下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面临多重用工风险。
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备合法事实依据,解除通知作出前应当审慎核查,一旦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正当理由解除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