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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剔除绩效提成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138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核算时,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剔除绩效、全勤奖、提成等浮动收入?

2.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工伤职工能否同时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1388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法定标准,指职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可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固定工资、固定发放的补助、绩效、全勤奖等所有薪酬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随意扣除浮动薪酬部分,少发的工资差额应当足额补足。其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时的法定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专属待遇,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存在替代关系,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有权同时主张。最后,用人单位经营困难不属于免除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真实案例

张某2021年4月入职北京某公司任销售,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300元+绩效1000元+全勤奖100元+单休补助500元+提成。2021年8月张某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停工留薪期内某公司仅按2420元/月标准发放工资,剔除了绩效、全勤奖等项目。2024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某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判决其支付张某各项赔偿合计127916.9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1388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工伤职工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当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基准,涵盖所有工资性收入,若用人单位少发工资,可在工伤待遇索赔时一并主张差额,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资条等凭证;第二,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续签,有权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推诿;第三,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在判决生效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冻结公司财产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无需考虑用人单位所谓的“经营困难”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