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突发不适请假被拒后迟到35分钟被辞退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因突发身体不适提前报备请假被单位拒绝,仅迟到35分钟,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14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应当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员工因突发疾病等客观原因请假的特殊情形,不能一刀切拒绝批假并直接认定迟到。本案中崔某已在上班前就身体不适情况提交请假申请,且有相关病史佐证,其请假行为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拒绝批假后径行以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真实案例
崔某2020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商标代理人,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2月9日,公司以崔某当年累计迟到25次为由向其发送书面警告,明确告知后续再迟到将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2月24日,崔某因突发头晕在上班前先后提交事假、病假申请,均被公司以请假太临时为由驳回,当日崔某9:35打卡上班,迟到35分钟。公司当日即以崔某收到书面警告后再次迟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765.5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88.32元。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崔某违法解除赔偿金75740.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88.32元。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1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经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实际适用时还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对员工因突发疾病、家庭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形的请假申请应当灵活处理,不得滥用用工管理权,否则作出的解除、处罚决定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
- 劳动者遇到突发情况需要临时请假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系统渠道提交申请,并留存请假沟通记录、病情凭证、紧急事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若单位因此作出不合理处罚,可持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如劳动者收到单位的解除通知,不要轻易签署主动离职申请,应当先明确解除理由,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避免错失主张赔偿金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