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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称员工挂靠社保劳动关系已终止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挂靠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劳动关系已提前终止,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49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提前终止,需提交劳动者主动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交接记录等充分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仅以劳动者社保在第三方公司缴纳为由主张劳动关系终止、社保属于挂靠,无其他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采信;若用人单位此前已自认劳动关系存续至劳动合同到期日,后续反言的同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宋某与某公司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宋某月工资3800元。某公司1主张宋某2023年9月30日主动离职,2023年10-12月社保挂靠在其他公司,此期间仅为单位兼职,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某公司1欠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62499元。

争议焦点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截至2023年9月30日还是2023年12月31日,某公司1是否应支付欠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1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宋某2023年9月主动离职,且其在仲裁阶段已自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202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无证据显示某公司1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宋某不同意续订,故某公司1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已自认欠付工资金额,某公司1应按约定支付。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某公司1需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宋某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6249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00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47.1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4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员工离职需严格履行书面流程,留存离职申请、交接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材料,禁止允许员工挂靠社保,挂靠社保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还极易引发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涉及工资对账、劳动关系确认的书面材料需谨慎盖章确认,自认后反言不会被法院采信。
  2. 对劳动者而言:若单位要求将社保转移至第三方公司但仍在原单位提供劳动的,需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材料;催要工资、经济补偿金时需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可中断仲裁时效,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劳动争议发生后需及时维权,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3. 本案中用人单位上诉称劳动者主张已过仲裁时效,但劳动者提交了催要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时效中断,最终未被法院采信超时效的主张,也提示劳资双方均需重视时效相关证据的留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