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多年的工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拖欠多年工资,员工离职后主张欠付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因公司欠薪员工被迫离职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5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劳动报酬类争议的仲裁时效有特殊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不受1年普通仲裁时效的限制,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出维权主张,就不属于超过仲裁时效。其次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因违纪被辞退但无法举证的,该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另外需要注意,用人单位如果要提出时效抗辩,应当在仲裁阶段就明确提出,仲裁阶段未提出、诉讼阶段再主张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新案例
某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欠付刘某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工资共计187666.1元。2024年7月刘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于2024年7月14日收到该通知。2024年12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大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刘某系因长期旷工被公司开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首先刘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且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还明确表示同意支付欠付工资,诉讼阶段再主张时效抗辩无法律依据;其次某公司无法举证刘某存在旷工的事实,刘某以公司欠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刘某欠付工资187666.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545.42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5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公司欠薪的情况要注意留存好工资流水、欠薪沟通记录、工资条等相关证据,若因欠薪要主动离职的,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离职原因是欠付劳动报酬,同时保留好送达凭证,并且需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起仲裁维权,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2.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避免出现欠薪情形。如果劳动者提起仲裁主张权利,要在仲裁阶段及时提出时效抗辩,否则诉讼阶段再提出的不会被法院支持。若要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留存好员工违纪的完整证据,履行合法的告知、送达程序,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