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经营困难岗位撤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因经营状况恶化、岗位客观消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2N标准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72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岗位已经消亡;二是已经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三是解除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刘某2014年11月入职北京某金融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5年7月。2024年12月,公司向刘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仅载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未明确具体解除理由,通知载明的补偿标准为N倍经济补偿。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2N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及上诉,主张解除原因是公司受行业监管影响经营恶化、进入清算阶段,刘某所在的客户经理岗位已经消亡,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合法解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不足以证明岗位确已消亡,且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刘某进行过协商,解除通知书也未明确载明解除理由,不符合合法解除的法定要件,最终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33799.9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332.5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7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① 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务必留存好经营状况恶化、岗位撤销的充分证据,包括正式的股东会决议、经营数据、行业监管文件、岗位调整的公示文件等;② 必须先与劳动者就岗位调整、合同变更进行协商,留存协商沟通记录,协商不成才能启动解除程序,不得直接单方解除;③ 解除通知书必须明确载明解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得模糊表述仅写“依据相关法规解除”;④ 解除前需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对劳动者而言:① 收到解除通知书后第一时间留存原件,若公司未说明解除理由或理由不认可,不要主动签署自愿离职申请、协商解除协议等文件,避免丧失主张赔偿金的权利;② 及时留存自己仍在正常履职、岗位仍然存在的相关证据,包括工作安排记录、工作成果、考勤记录等;③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对解除决定不服的要及时申请仲裁维权,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