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不协商被迫辞职能否要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8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未说明新岗位合理性的情况下单方调岗,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893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虽然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岗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合理性要求,且需与劳动者就岗位调整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不具备合理性,还通过移除工作群、关闭工作权限等方式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真实案例
夏某2017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技术副总工,后夏某任某公司某院第一分院院长。2024年11月某公司单方发布人事任免通知,将夏某调至某院任院长,未就调岗事宜与夏某提前协商,也未明确告知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还于调岗当日将夏某移出原工作钉钉群。夏某多次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明确岗位信息、协商调岗事宜均被拒绝,后夏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公司未给夏某提供劳动条件,判决某公司支付夏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4064.64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调岗系行使用工自主权、已提供劳动条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公司调岗前后夏某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存在明显差异,公司未举证证明调岗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且单方移除夏某原工作群导致其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89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调岗应当基于合法经营需要,确保调岗前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调整前需与劳动者充分沟通,说明调岗的合理性并保留沟通证据,不得随意取消劳动者工作权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用人单位单方强制调岗时,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邮件、函件、钉钉/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渠道)提出异议,不要主动签署自愿调岗的文件,也不要贸然旷工以免被单位以违纪为由辞退;若单位拒绝协商且取消工作权限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可留存相关证据后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再通过仲裁、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
- 核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包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项目奖金、年终奖均应当计入平均工资核算范围,劳动者主张权益时需注意完整统计工资收入相关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