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交通事故获赔后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4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419号生效判决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类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两类赔偿,不存在重复获利的问题。本案中袁某虽已获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但仍有权向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权益补偿。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袁某2023年7月入职某公司,月平均工资5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袁某因工作外出遭遇交通事故,经生效判决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八级。袁某已就交通事故向侵权方主张赔偿,获赔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某公司主张袁某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应遵循“填补原则”就高补差,不能重复获赔;袁某主张两类赔偿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有权同时主张。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的法定待遇,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给付,二者不互斥,仅实际支出类费用不能重复主张,伤残类、补助金类项目不存在重复获利问题。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全额承担袁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向袁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0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7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725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合计31829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41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未缴社保的单位需全额承担所有工伤待遇,即便劳动者已获侵权赔偿也不能免除单位责任,反而会大幅增加用工风险与成本,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 对劳动者而言,遭遇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时,可同时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向用人单位/社保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支出类费用不能重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可双重获赔,劳动者可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 劳动关系认定是主张工伤待遇的核心前提,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用人单位以“劳务关系”“小时工”为由拒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